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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交通事故律师谈贾某事故定罪案

作者: 昆山金牌律师孙磊 来源: www.ksslls.com 日期:2020-5-15 11:48:53人气:561

  昆山交通事故律师谈贾某重大事故定罪案,究竟该以交通肇事罪定责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定责?直接关系贾某判决刑期长短。


【案例简介】
 
  2017年5月28日下午8时许,贾某驾驶私家车搭乘肖某、颜某回家,三人沿国道方向行驶,途经某公路时,贾某看到封闭施工请绕行的标志,但贾某以绕行耽误时间为由径直开往封闭施工的公路。由于天黑,贾某轻信自己的技术完全可以掌控车辆,遂高速驾驶车辆企图尽快通过,但贾某没有预料可能发生的风险,驾驶车辆撞上公路隔离带,导致车辆侧翻,肖某当场死亡,颜某受重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事故。交警部门事故责任书认定:贾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争议焦点】
 
  贾某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因超速造成了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没有故意或过失而致使肖某死亡,应当按照《刑法》第133条处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认为,贾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贾某轻信自己的技术并驾车高速行驶致使悲剧的发生,应当按照《刑法》第233条处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
 
  贾某发生事故的路段已经封闭施工,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因此,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定罪处罚。
 
【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争议焦点:贾某是该以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两罪共同点:主观方面均表现为过失。区别:交通肇事罪仅限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重大事故罪是限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情况)
 
  《刑法》第134条重大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你是贾某辩护律师,你该如何为其辩护?

  昆山交通事故律师观点:因为办案所定罪名直接决定贾某的判决刑期长短,如果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的话,至少三年有期徒刑;如果以交通肇事罪定罪的话,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辩护点:贾某违反封闭施工请绕行的交通标志行驶,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贾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是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所以应属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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