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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离婚律师_未立遗嘱引遗产纠纷

作者: 昆山金牌律师孙磊 来源: www.ksslls.com 日期:2020-5-10 11:34:07人气:509

  【案情介绍】

  叶A与前妻共生育一个子女:叶B;1989年叶A与前妻离婚,叶B随母亲生活。1991年7月叶A个人购置了位于昆山市某地区的一处宅基地,同年9月与周某再婚,并生育一个子女郭C。1995年叶A与周某对该住宅进行修建;

  2016年该房屋被拆迁安置在昆山某小区七号楼1-701、五号楼3-703;拆迁款剩余款一百余万元,叶A与周某用拆迁款购买价值十几万的小轿车一辆。叶A于2018年去世,生前未立遗嘱。藏某系叶A的母亲,叶A的父亲已先于其去世。现藏某、周某、叶B、叶C就遗产继承份额产生纠纷。

  【办案经过】

  叶B认为上诉两套安置房系其父亲叶A的遗产,其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分割该房屋。周某与叶B认为,2016年叶A签订拆迁协议时已明确表示将上诉两套房产分别登记在周某与叶B的名下,并留有书面材料,故认为这两套房屋不应参与遗产分割。

  藏某与叶B则认为叶A于2003年就患有脑梗塞,主张叶A当时因疾病已无法签字,故对叶A的签字表示异议,并认为即使叶A表示了房屋分配的意思表示,登记在周某名下的房屋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亦含有叶A的遗产份额,要求依法进行分割。

 
  叶B主张,被拆迁房屋系叶A个人财产,故拆迁房款一百余万元也因系叶A的个人财产,不含周某的份额,要求分割。周某表示1991年叶A的购房款系二人共同出资,于1995年共同进行翻建,并提供了2003年的法院判决书。

  【案件结果】

  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结果:位于昆山市某小区七号楼1-701、五号楼3-703的两套房产归周某与叶C;叶A名下的轿车归叶C所有;周某与叶C向叶B、藏某分别支付七万七千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律师分析】

  昆山离婚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男女双方虽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以上既是此种情况。根据此条,上述案件可能会有另一种结果。但是,其结婚的时间在新婚发之前的时间,所以叶A的个人财产婚后变成共同财产。这里昆山离婚律师载体提醒大家,离婚时,一定要详细了解婚姻法的修改。


— 客户评价 —

昆山金牌律师孙磊资深律师,各领域均有沪昆山资深法律专家,专办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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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评价:去年一审离婚的时候也委托了一个律师没判离,男方也好赌欠下几十万债务,也幸好找到您我才能脱身,不然下辈子都被毁了,您真的是一位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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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评价:律师真心谢谢你们,谢谢你们的律师团队帮我一审就结束了这段婚姻,为我解决这么大的困难,以后再也不用面对那样的恶魔了,可以拿到大部分财产带着我的小孩重新生活了,更值得庆幸的是您帮我争取了小孩的抚养权。不然我都不能活下去了,感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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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评价:特别让我感觉到温暖的是蒋律师帮我向法院申请了延迟交诉讼费,财产都在法院冻结了,不然让我面对上千万的财产,也没办法。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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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评价:十年的夫妻,如果不是委托了您代理这个案子,我现在都还被他傻傻的骗着,从来不过问他的存款,财产..结果钱最后都给他养小三了,真心谢谢你们把那些钱拿回来,不然离婚了我没工作也没收入都不知道怎么照顾两个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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