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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房产继承及产权纠纷

作者: 昆山金牌律师孙磊 来源: www.ksslls.com 日期:2020-3-26 11:17:34人气:520

  ————如何解决继承权诉讼时限的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又未分割的遗产,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中指出,继承开始后,遗产未分割前,各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本案如果刘一已经将该房产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侵犯了刘二的继承权,在两年诉讼时效内刘二可以起诉刘一,要求得到应得的财产份额。最高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已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指出,父母的房屋遗产虽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该遗产仍属兄弟姐妹共有,该一人以个人名义领取的产权证,可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

  案例如下:刘二兄弟二人,母亲去世后房屋归其父个人所有,其父1998年去世后,遗产中的房屋一直由刘二之兄刘一占有使用至2005年,但未进行房产变更登记,在这期间,刘二在外居住,但对该房屋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2005年刘二提出分割继承父亲遗留的房产,与其兄刘一协商未果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从取得一半房产。

  律师观点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如果按照继承权纠纷为诉讼理由,则已过诉讼时效。在一审刘二自诉案件中,果然法院做出了以下判决: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继承权纠纷,涉案房产从1998年双方父亲去世时继承开始,刘二应当知道自己享有继承该房产的权利,却明知其兄刘一占有使用侵犯了自己的继承权的情况下,历经7年之久未提出异议,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案原告刘二起诉要求分割诉争房产已过法定诉讼时效,遂依法驳回刘二的诉讼请求。

  刘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1998年继承开始后,该房产一直未进行继承分割,刘二虽在外居住未对刘一占用房屋提出异议,但也未明确放弃自己的继承权,该房产从1998年至诉讼时一直未分割而处于继承人共有状态,属于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财产,现原告要求分割共有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的析产确权纠纷,对于该物权纠纷不宜适用债权诉讼时效规定,原告起诉不受时间限制,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房产的一半判归刘二所有。

  律师点评

  在许多诉讼案例中,虽然诉讼目的一样,但诉讼理由和依据只要稍作改变,就会直接影响判决结果。这正是体现律师智慧的地方。


— 客户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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