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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建筑工程合同_工程承包合同律师咨询

作者: 昆山金牌律师孙磊 来源: www.ksslls.com 日期:2020-3-17 11:08:11人气:550
  本文摘要:昆山建筑工程律师总结关于建筑工程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常见问题的总结及回答。


  常见问题一、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昆山建筑工程律师回答: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常见问题二、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

  建筑工程律师: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常见问题三、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施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昆山合同律师: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常见问题四: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昆山建筑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常见问题五: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拖欠工程款律师咨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常见问题六: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昆山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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