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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劳动法律师谈刑某不辞而别的离职

作者: 昆山金牌律师孙磊 来源: www.ksslls.com 日期:2020-5-10 10:37:04人气:1025

  昆山劳动法律师借案例谈员工离职应该如何操作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今年10月份,外来务工人员邢某为本地一家工厂挖沟,开工26天后,因觉得厂方给的工资太低,随即不辞而别,厂方则以其违约并妨碍整体工程进度为由,拒绝给付劳动报酬。邢某请求浦东区高桥镇司法所解决。经司法所调查,外来工邢某离开两天后,厂方只得又找来其他人继续施工。邢某离去给厂方造成两天的误工损失。
 
【案情分析】
 
  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给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案情结果】
 
  司法所认为,邢某随意离开,给厂方造成误工损失,有过错责任,应当赔偿厂方相应损失。但厂方不能以误工造成损失为由,随意扣除邢某全部工钱。最后,厂方按照司法所提出的调解意见,扣除邢某耽误厂家两天的误工损失,发给了邢某24天的劳动报酬。
 
【律师点评】
 
  昆山劳动法律师观点:本案中,刑某的不辞而别给厂方造成的误工损失,只是扣除了两天的工资报酬。但如果工程重大工程,某个环节停工,可能导致整个工程停工。那结果可能是,刑某不但领不到劳动报酬,还得给付厂房更大的停工损失。那么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于农民工以及大多数人来说,可能也不懂相关法律条文,那遇到纠纷怎么办呢?找专业律师咨询后,再做处置,一定不能冲动。


— 客户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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