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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昆山劳动纠纷律师追偿案

作者: 昆山金牌律师孙磊 来源: www.ksslls.com 日期:2020-5-8 10:36:05人气:1241

  昆山劳动纠纷律师借案例讲解企业已经破产清算,劳动者工伤赔偿如何解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祁某2015年2月他进入一家装饰工程公司做饲养员。入职后,公司拿来两份劳动合同让他签名。祁某就糊里糊涂地与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祁某入职后,装饰工程公司将工资打入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账户,派遣公司再发给祁某。另外,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祁某在社保中心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5年10月2日,祁某在装饰工程公司工作时,导致右腿骨折。2015年11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祁某此次伤残事故为工伤。2016年11月13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两位股东华某、丁某以股东会决议解散为由注销了公司。2017年8月2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祁某的工伤作出鉴定结论为九级工伤。
 
  伤残级别确定后,祁某多次与装饰工程公司协商解决工伤事宜,但被拒绝,却被推脱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祁某又无法联系到劳务派遣公司。
 
【办案经过】
 
  无奈之下,2017年9月1日,祁某在法律网站上了解到我们律师团队后,办理了委托手续。我们为祁某分析案情:祁某系劳务派遣的员工,与原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现在公司注销后,主体资格已消灭,华某、丁某成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原股东及清算组的成员,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赔偿祁某的工伤损失。
 
  我们首先到工商部门调取到公司的清算决议、股东信息等材料,又为祁某详细计算了工伤赔偿项目及具体数额。之后,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祁某自行向社保中心申请理赔,所得款项全部归祁某;原公司股东再补偿祁某4.6万元,于当场履行。之后,帮助祁某准备好相关材料,向社保中心办理了工伤保险待遇核算手续。
 
【律师点评】
 
  1、案件中的装饰工程公司的推脱是否合理?是否有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装饰工程公司有赔偿责任。假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履行其赔偿时,用工单位就得赔偿。
 
  2、本案例中劳务公司已经注销了,为什么股东还得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公司清算过程中应当考虑到祁某工伤待遇的给付问题,但其仍然遗漏,给祁某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应认定为重大过失。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虽然劳务公司已经注销并完成清算,但赔偿责任仍然由原股东承担。
 
  3、祁某的赔偿包括:9个月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还该有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昆山劳动纠纷律师观点:《工伤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经济补偿金能否并列主张》一文中提到,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法院判例有支持的,也有没支持的。另外即使法院支持,本案中公司已经破产清算的,又得涉及《企业破产法》清偿顺序,以及第二点的赔偿责任问题。


— 客户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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