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劳动工伤

昆山劳动仲裁找律师咨询 8种不被受理的劳动仲裁

作者: 昆山金牌律师孙磊 来源: www.ksslls.com 日期:2020-3-28 10:17:25人气:590
  文章摘要:昆山劳动仲裁找律师咨询,注意这8种不被受理的劳动仲裁。如果想要劳动仲裁,最好能找专业律师提前咨询。


  1、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处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昆山劳动纠纷律师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

  2、起诉人请求撤销劳动仲裁部门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昆山劳动仲裁找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委员会作出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决定,视为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申请人应向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请仲裁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找律师劳动仲裁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4、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起诉人收到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的十五日内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昆山劳动仲裁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昆山律师咨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昆山找劳动仲裁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8、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客户评价 —

昆山金牌律师孙磊资深律师,各领域均有沪昆山资深法律专家,专办疑难案件。

  • 手机号码为176****8566的委托人,对孙律师的法律服务给予评价:专业 非常满意

    委托人评价:我今天上午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李律师真心谢谢你们,谢谢你们的律师团队帮我一审就离了,我可以重新开始,感谢你们!
  • 手机号码为137****6633的委托人,对孙律师的法律服务给予评价:专业 非常满意

    委托人评价:去年一审离婚的时候也委托了一个律师没判离,男方也好赌欠下几十万债务,也幸好找到您我才能脱身,不然下辈子都被毁了,您真的是一位好律师。
  • 手机号码为137****6633的委托人,对孙律师的法律服务给予评价:专业 非常满意

    委托人评价:起初您说宝宝一定归我,我还是半信半疑的,但最后还是选择相信了您,毕竟对比其他律所还是感觉您专业一些,谢谢您帮我争取了宝宝的抚养权。
  • 手机号码为133****9515的委托人,对孙律师的法律服务给予评价:专业 非常满意

    委托人评价:律师真心谢谢你们,谢谢你们的律师团队帮我一审就结束了这段婚姻,为我解决这么大的困难,以后再也不用面对那样的恶魔了,可以拿到大部分财产带着我的小孩重新生活了,更值得庆幸的是您帮我争取了小孩的抚养权。不然我都不能活下去了,感谢你们!
  • 手机号码为137****6633的委托人,对孙律师的法律服务给予评价:专业 非常满意

    委托人评价:特别让我感觉到温暖的是蒋律师帮我向法院申请了延迟交诉讼费,财产都在法院冻结了,不然让我面对上千万的财产,也没办法。谢谢你们!
  • 手机号码为137****6633的委托人,对孙律师的法律服务给予评价:专业 非常满意

    委托人评价:十年的夫妻,如果不是委托了您代理这个案子,我现在都还被他傻傻的骗着,从来不过问他的存款,财产..结果钱最后都给他养小三了,真心谢谢你们把那些钱拿回来,不然离婚了我没工作也没收入都不知道怎么照顾两个小孩

由于篇幅有限,无法一一列举。点击可以查看更多>>


相关信息


CopyRight 2020 昆山金牌律师-孙磊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技术支持:昆网科技 | 备案号:苏ICP备20022654号-1 | 站点地图 | 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