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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刑事律师:从敲诈勒索罪到取保候审?

作者: 昆山金牌律师孙磊 来源: www.ksslls.com 日期:2020-5-15 10:09:26人气:1028

【案件简介】
 
  昆山刑事律师介绍:案件中,李某、张某甲、张某三人因敲诈勒索被害人钱款触犯刑法造成敲诈勒索罪。张某甲申请辩护免于刑事处罚并取保候审。
 
【办案经过】
 
  刑事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向其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向办案机关了解其涉嫌犯罪的有关情况,从以下方面论证了检察院无需批准逮捕张某的理由:
 
  一、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属于法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张某参与本次犯罪行为是张某甲邀他去的,在去要钱之前其只知道是帮朋友要工资,并不存在敲诈勒索的犯意,在犯罪过程中其本人也并未有任何威胁被害人的话语或行动,只是在犯罪过程中顾及兄弟义气没有阻止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二、取得赃款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从未主动要求分得赃款,后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把钱分给张某甲,通过张立分给张某赃款五千,张某所获赃款数额较少。
 
  三、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受害人还表示自己拖欠工资不给,对案件的发生也存在过错,表示对张某谅解的同时请求办案机关能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张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并无前科。张某家有年迈的爷爷奶奶和刚学会走路的孩子需要照顾,家庭贫困,需要他这个家庭中的经济支柱能支撑起这个家庭。张某现在也能意识其家庭责任重大,并表示一定痛改前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另外通过张某的交代获知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串供嫌疑。根据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供述和通过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事实,得出以下3点:
 
  首先,串供发生在张某被传唤之前,并非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后;
 
  其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组织和策划的此次串供,李某某主动打电话给张某甲,让张某甲带张某去理发店见李某某,李某某说了被公安机关传唤之事,并对张某甲和张某说已经没事了,如果公安找他们,别说分钱的事,就说一人买了两条烟。自始至终张某都处在一个被动的地位;
 
  再次,在其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张某不仅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能积极协助办案机关了解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中认罪态度是最好的。
 
  最后,张某是在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教唆挑拨之下做的违法之事,犯罪的主观恶性小,且无前科。而且他现在已经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保证以后必不再犯。因此根据犯罪嫌疑人张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现也已征得被害人谅解,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中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或者被害人谅解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律师点评】
 
  一、张某虽然触犯了刑法,但是属于无心之过,只是辅助作用。并且属于初犯,偶犯,并且无前科。张某家属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事发后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才得以免于刑事处罚并取保候审。
 
  二、昆山刑事律师提示:如遇拖欠工资等不合法事情,一定要咨询律师,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万不可敲诈勒索,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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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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