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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应该怎么还找昆山律师在线解答

作者: 昆山金牌律师孙磊 来源: www.ksslls.com 日期:2020-4-22 8:33:09人气:569
  本案摘要:当事人找昆山律师在线咨询,夫妻一方借款应该怎么还?昆山律师通过实际案例在线解答。


  【案件详情】昆山律师介绍案情: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在王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王某的妹妹于2015年分两次向李某账户转款30000元。对此30000元转款,王某的妹妹及王某主张,系当时王某要经营饭店而向其妹妹所借的款项。王某于2016年至2017年通过个人账户向其妹妹账户转款三次计9000元。王某妹妹起诉要求王某和李某共同还款30000元。

  李某辩称,30000元转账系王某的妹妹偿还之前向王某及李某二人的借款,王某的妹妹所主张借款事实并不存在,即使借贷关系存在,也系王某的个人借款,李某并不知情,也无证据能够证实王某将借款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李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王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

  【判决结果】李某和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王某妹妹借款21000元,并驳回王某妹妹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昆山律师分析本案:一是王某妹妹从账户转给李某的30000元是借款还是偿还之前的借款。通过法院调取的王某的银行交易流水,王某的妹妹给李某转款时间早于王某给其妹妹的转款时间,李某主张王某的妹妹是归还之前的借款,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依法认定李某收到的30000元款项系借款而并非王某的妹妹归还之前的借款。

  第二个焦点是李某应否承担还款责任。李某主张不知王某曾向其妹妹借款,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是王某的妹妹将30000元直接转到李某银行账户上,李某对收到王某妹妹转30000元是明知的。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以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李某应对王某妹妹的借款与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如果一方私自借款,且能够证明没有用于双方共同生活,那么可以不一起偿还,如果像上述案例中一样,明知有这笔借款,那么就需要一起承担偿还的义务。如果你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找昆山律师在线咨询。


— 客户评价 —

昆山金牌律师孙磊资深律师,各领域均有沪昆山资深法律专家,专办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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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评价:我今天上午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李律师真心谢谢你们,谢谢你们的律师团队帮我一审就离了,我可以重新开始,感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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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评价:去年一审离婚的时候也委托了一个律师没判离,男方也好赌欠下几十万债务,也幸好找到您我才能脱身,不然下辈子都被毁了,您真的是一位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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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评价:起初您说宝宝一定归我,我还是半信半疑的,但最后还是选择相信了您,毕竟对比其他律所还是感觉您专业一些,谢谢您帮我争取了宝宝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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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评价:律师真心谢谢你们,谢谢你们的律师团队帮我一审就结束了这段婚姻,为我解决这么大的困难,以后再也不用面对那样的恶魔了,可以拿到大部分财产带着我的小孩重新生活了,更值得庆幸的是您帮我争取了小孩的抚养权。不然我都不能活下去了,感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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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评价:特别让我感觉到温暖的是蒋律师帮我向法院申请了延迟交诉讼费,财产都在法院冻结了,不然让我面对上千万的财产,也没办法。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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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评价:十年的夫妻,如果不是委托了您代理这个案子,我现在都还被他傻傻的骗着,从来不过问他的存款,财产..结果钱最后都给他养小三了,真心谢谢你们把那些钱拿回来,不然离婚了我没工作也没收入都不知道怎么照顾两个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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