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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律师解析:丧夫儿媳能否继承公婆遗产?

作者: 昆山金牌律师孙磊 来源: www.ksslls.com 日期:2020-3-20 8:13:40人气:647

【案件简介】
 
  贾某的丈夫老刘因病早逝,他们有2个儿子,后来,两个儿子分别娶妻成立了自己的家庭。因贾某年事已高,遂以一年为期限,由两个儿子轮流赡养。天有不测风云,贾某的大儿子因车祸身亡,留下来妻子徐某和他们的儿子小刘。贾某的大儿子死后,小儿子刘某就不再按之前的约定赡养自己的母亲贾某,不让母亲到自己家去住。贾某为此伤心不已,万般无奈之下和大儿媳妇徐某说了这一情况。徐某听说之后去找贾某的小儿子和小儿媳妇理论,结果被打了出来。在这样的情形下,徐某将婆婆贾某接到自己家去住。徐某辛勤劳作、吃苦耐劳、省吃俭用,供自己的儿子上学,孝敬自己的婆婆。后来,贾某因为高血压住院,徐某更像亲生女儿一样陪在床前悉心照顾婆婆。后来贾某出院,得到了徐某更加细心地照顾。所有这些,邻居们都看在眼里,对徐某竖起了大拇指。后来贾某因高血压突发脑溢血死亡;在徐某、贾某小儿子刘某及其妻子整理老人的遗物时发现有6万元现金。刘某说他的嫂子徐某与老太太没有血缘关系,属于“外人”,不同意将钱分给徐某一部分。万般无奈之下,徐某找到了昆山律师臧律师,寻求解决办法。
 
【案件分析】 
 
  首先,昆山律师对本案进行了初步的分析:贾某与徐某之间的婆媳关系在法律上是姻亲关系,是基于徐某与贾某长子结婚的事实而产生的。在贾某长子亡故的情况下,这种姻亲关系在法律上也随之消灭;由于徐某没有再嫁,她与贾某之间的关系按照社会伦理、传统观念来说还是“婆媳关系”。同时,无论在哪种情况之下(即配偶生死与否),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婆媳之间、翁婿之间是不存在法定的赡养义务的。(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但是,徐某并没有因为不用承担义务而放弃对被继承人贾某的赡养,而是在事实上承担起了其已故丈夫应尽的义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上述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民法所强调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律规定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合乎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享有继承权,既符合法理,又顺乎人情。徐某的做法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符合现代社会的善良风俗,是值得褒扬与称赞的;她得到了所有善良人们的好评与尊重。另外,徐某的儿子小刘在本案中是代位继承人,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刘代位已故父亲继承祖母的遗产)
 
【辩护结果】
 
  最终法院同意昆山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决  徐某、儿子小刘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贾某遗产4万元。(刘某继承2万元遗产)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法条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内容
  第一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二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三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四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五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六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七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八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九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昆山律师点评:通常我们理解继承,一般来讲就是子女继承父母,配偶之间的相互继承,但是本案的特殊点在于(1)丧偶儿媳本不具有对婆婆有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履行了的对老人抚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被提升为第一顺序法律继承人,这也说明义务与权利的相辅相成,同时也是法律的公平性体现。(2)徐某的儿子,因父亲早于祖母去世,被作为代位继承人,代替父亲继承祖母的部分遗产。


— 客户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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